
公告日期:2025-08-28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该等专职人员应该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详见《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为: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盘点被审单位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五)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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