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营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 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四)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六)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要求参加培训。
第(四)项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
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九)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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