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其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
截止日。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薪酬或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一)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
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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