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笔交易作出相关决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信材料;
(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有关担保议案,在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反担保方担保能力做出详细调查报告并对其信用等级做出评估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得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四)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应回避表决。
第七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尽量采取反担保措施。
(六)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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