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16:02:45 股吧网页版
长华集团:长华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外部审计工作等进行评估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均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领导审计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五)确保审计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审计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与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一致。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如下: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决定公司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