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本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本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包括价格和成交量)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本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本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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