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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5:51:39 股吧网页版
百龙创园: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境内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授权及审批管理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董事会可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负责决策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决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层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 有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上报上级管理层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基于上一年度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及对于下一年度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的预测,向股东会提请审议关于下一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预计规模等事项的议案。

经公司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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