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环境、社会及治理(ESG)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积极履行 ESG 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权益的同时,应充分关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社区利益、职工权益、客户及债权人权益,并积极促进产业链共同发展,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九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 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公司 ESG 管理负有实质性的决策、统筹和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社会责任与合规小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小组组长,负责研究拟定公司 ESG 战略和政策,对公司履行 ESG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管理及建议,向董事会报告 ESG 管理情况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ESG 管理委员会是社会责任与合规小组的专门工作机构,由总经理办公室牵头,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委员。作为 ESG 管理的日常办事和执行机构,ESG 管理委员会需对接公司各部门内部人员,监督履行 ESG 职责并评
估开展提升工作,包括建立健全 ESG 管理及合规体系、落实 ESG 策略及目标、编制年度企业 ESG 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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