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范围
第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公司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变化。
第三条 公司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须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且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仅是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四条 公司下列事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五条 会计估计是指公司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会计估计的变更,是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的调整。
第六条 公司以变更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该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的基础。
第七条 公司要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并按不同的方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通过判断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划分基础仍然难以对某事项变更进行区分的,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八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净利润、股东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三章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
第九条 会计政策变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公司要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2、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一并调整;
(三)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四)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十条 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其方法为:
(一)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
(二)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第四章 公司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一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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