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及部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设经理(部长)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并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审计工作能力,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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