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科”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对照公司及标的公司实际情况并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后,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广西长科 100%股权。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审批事项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拟出售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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