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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5:49:59 股吧网页版
五洲特纸: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下同)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交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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