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晚间,方盛制药(SH603998)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张庆华于2025年8月6日收到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下发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张庆华被取保候审是因一桩内幕交易往事。但在上述交易中,张庆华等人合计亏损超600万元。
8月7日的公告中,方盛制药称,前述事项内容仅涉及张庆华个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影响。
记者注意到,张庆华虽然未在方盛制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据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他任上市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助理。在7月19日方盛制药召开的营销中心2025年半年度工作会议上,张庆华还出席会议并发表了讲话。自2022年1月之后,方盛制药董事长一职由周晓莉接任。
取保候审源于此前内幕交易旧案
方盛制药聚焦创新中药大品种,2014年上市,目前其核心产品主要涉及心脑血管用药、儿童用药、骨骼肌肉系统用药、妇科用药、呼吸系统用药、抗感染用药等疾病治疗领域。
根据方盛制药此前披露,张庆华因涉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早在2019年6月就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后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庆华的内幕交易行为与方盛制药2017年至2018年的一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彼时,方盛制药正与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力制药”)谈判整体收购事宜,2018年2月,方盛制药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于3月公布重组标的为奇力制药。
根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该收购事项为“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属内幕信息。对应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2月4日,而张庆华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敏感期内,张庆华分别与周永发、梁焯森共同实施了内幕交易。
周永发于2017年1月12日开立证券账户(涉案账户1)。在信息敏感期内的2017年12月27日,涉案账户1通过大宗交易买入236万股上市公司股票,后在12月29日通过竞价交易买入8.5万股上市公司股票。涉案账户1累计交易金额为2614.04万元,交易亏损330.72万元。
此外,梁焯森于2017年1月12日开立证券账户(涉案账户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4日,涉案账户2买入139万股公司股票,合计成交1595.77万元,交易亏损299.23万元。
基于事实、证据,中国证监会认定张庆华、周永发、梁焯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内幕交易。最终张庆华被处以合计60万元的罚款,周永发、梁焯森被各罚款30万元。
从公司股权结构来看,截至2024年年末,张庆华直接持有方盛制药35.53%的股份,他控股的泰州共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持有方盛制药2.08%股份。
方盛制药近期业绩较好。2024年,方盛制药营业收入为17.77亿元,同比增长9.15%,归母净利润为2.55亿元,同比增长36.61%。2025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4.18亿元,同比下降4.6%,归母净利润达到0.88亿元,同比增长25.74%。
律师解读: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的核心要件有多项
就此次张庆华受行政处罚四年多后又被取保候审等问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国良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涉及对于同一内幕交易行为是否可以同时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法律问题。实践中,内幕交易行为已被作出了行政处罚,仍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贺国良表示,2024年5月1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提出“应移尽移”的总体要求,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张雪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类案件通常遵循 “先行后刑”程序,即中国证监会先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若发现涉嫌犯罪,则移送公安机关。
张雪莉还介绍,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的核心要件有多项:首先是行为性质,行政违法的判定只需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中禁止性规定,而犯罪需要符合《刑法》第180条构成要件;其次是考虑情节严重程度,并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犯罪后果。
贺国良表示,对当事人来说,行政违法并不当然地等于刑事犯罪,刑事司法的证明标准要高于行政执法。因此,行为人被行政处罚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仍有较大抗辩空间。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非羁押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诉讼进行,不直接等同于有罪认定。”张雪莉强调,这次事件揭示了证券违法“行刑衔接”的复杂性。本案后续需关注证据能否证明交易与内幕信息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定从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