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管理和
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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