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参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之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范围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及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形成的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及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公司审计部、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等行为,严格遵照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及其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履行自己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监督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资金占用,职能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