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所列用途使用,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变更情况。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实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
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1、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通过子公司实施的项目,由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并经子公司财务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分级审核后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2、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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