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事务职能部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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