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内外部审计工作监督等。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三名以上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均须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
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具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内控、审计、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专业背景和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备监督和审查财务信息、内部控制以及内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等方面的专业能力,以在监督财务报告质量以及促进提高审计质量等方面充分发挥重要作用。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
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意见;
(二)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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