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4 16:35:55 股吧网页版
甬金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总经理有权审批本细则规定权限下的一般交易事项: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银行借款;

(十)抵押资产;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总经理有权审批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上市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三)其他未达到公司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内容。

第六条 总经理有权审批公司对外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本细则规
定权限下的业务合同(即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而签署的相关合同),为明确起见,总经理有权审批符合下列所有标准的业务合同: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1 亿元;

(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七条 单笔资产损失核销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金
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净资产的 3%,应经董事会批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