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境内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3月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系通过商品期货合约对拟采购的原材料和销售的产品进行套期保值,避免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稳定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利润,规避公司原材料、产成品价格波动风险,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实际情况,从事期货合约买卖交易(以下简称“期货合约”),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保障公司业务稳健发展。
本制度所称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于生产经营积累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原材料等,根据套期保值目的从事的期货交易品种持仓量原则上不超过现货需求(原材料)或销量(产品),因现货需求量或销量变动而导致的富余仓单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平仓或移仓处理,期货交易初始保证金额度或最高持仓量根据公司授权审批制度,由相应的审批机构审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业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三)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组成,公司总经
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组建公司期货交易小组、期货结算小组、期货风控小组;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方针和原则,拟订公司期货相关制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
(二)监督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完善内部组织体系,制定各项业务授权和管理权限;
(三)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听取期货套期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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