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0
二零二五年七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编号:泽昌证字 2025-03-02-21
致: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本次重组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本所已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已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已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已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已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与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合称“本次交易法律文件”)。
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本所对本次交易涉
及的相关事宜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或 2024 年 9 月 30 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或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发生的
变更及进展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该等变更及进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次交易法律文件的补充,并构成本次交易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本次交易法律文件中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补充释义,本次交易法律文件的前提、假设、说明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 义...... 1
第一节 引言 ...... 2
第二节 正文 ...... 3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 3
二、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3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3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5
五、本次交易的拟置出资产...... 5
六、本次交易的拟置入资产...... 5
七、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 6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7
十、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7
十一、参与本次交易的境内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8
十二、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8
十三、结论性意见...... 8
第三节 签署页 ...... 9
释 义
除下列词语及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本次交易法律文件中的释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