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规划、制订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为行使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不到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方针、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
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根据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联名要求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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