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查及监管公司财务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以及确定相关审计费用,并报董事会批准;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五)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改聘、解聘等事宜应按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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