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
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投资、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会、董事会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以下简称“交易”)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七条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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