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会选举均可当选董事。
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公司根据需要,由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4个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能。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 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并确定其组成人员;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二节 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及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及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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