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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8:24:00 股吧网页版
恒润股份: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印章,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行业前景、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利率、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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