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严格控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因关联交易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时,
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 落实定期报送制度。公司按规定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前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不时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挪用等问题。公司独立董事需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资金是否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等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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