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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6 18:59:41 股吧网页版
深圳新星: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7

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法律意见书

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七月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新星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 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计划/本激励计划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本次授予 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案)》 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 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法》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法律意见书》 指 《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普罗米修/本所 指 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法律意见书的文件资料全面反映了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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