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七月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新星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 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计划/本激励计划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本次授予 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案)》 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 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法》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法律意见书》 指 《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普罗米修/本所 指 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法律意见书的文件资料全面反映了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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