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2 17:59:37 股吧网页版
深圳新星: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3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5-065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5 年 6 月 16 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 2025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
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即 2024 年 12 月 16 日-2025 年 6 月 16 日)买卖本公司股票
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共有 6 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中 2 名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学敏先生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入公司股票行为,系履行此前已披露的增持计划,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交易公司股票的交易日期在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的日期之前,不存在知情后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1 月 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2)5 名核查对象(包含 2 名激励对象,不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自
查期间存在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核查并经其本人确认,其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上述 6 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交易变动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以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在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公司拟实施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发生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公司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