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 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应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独立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有必要,可要求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相关报告);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 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违规情形的,应当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 但转让控制权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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