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公司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提名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3、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欲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应自董事会发出董事征集公告起 7 日内,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推荐董事候选人的名单及相关材料。
4、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将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5、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二)股东会上应当将董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拟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独立董事的提名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适用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权只能投给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该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该全部表决权分别投给几位或全部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分散使用表决权时可以不必是其持有股份数的整倍数。
第十三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权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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