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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6:17:05 股吧网页版
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

(一)现时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行业分析师、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需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在工作时间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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