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引第 2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健全本制度,保证本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全面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统称)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上述信息前,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备案。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下列主体: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证券部及其他各部门、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六)为上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各部门、单位,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分、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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