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规定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通知,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及补充公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和独立董事按规定发表的意见、说明等,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非公开定向发行新股的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公司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将相关文件报送相关部门、董事会秘书及公司领导,并在董事会秘书组织下及时处理及回复。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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