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保密工作、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发行证券;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回购股份;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