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委托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八条 公司以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仅限于 R4 及以下等级的理财产品。风险
等级共分为五级,风险从小到大为 R1-R5,R1 为低风险(谨慎型)、R2 为中低等风险(稳健型)、R3 为中等风险(平衡型)、R4 为中高等风险(进取型)、R5 为高等风险(激进型)。
第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非保本类的委托理财产品等。其存放委托理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遵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需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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