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利益,规范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担保业务的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裁审批;公司总裁审批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核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裁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审核,担保申请人应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一)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二)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资信状况良好;
(四)近1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五)特殊情况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核准。
第十五条 担保申请人有下列情况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退回其担保申请: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公司曾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六)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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