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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7:25:55 股吧网页版
金徽酒: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劵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劵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劵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持有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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