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细则。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证券事务代表一名,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有权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人。董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应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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