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所确定的审批程序。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后,控股子公司才能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但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办理。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二条 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情况,及时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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