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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高笛: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相关会议记录工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告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
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由董事会聘任。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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