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管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七)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八)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九)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于董事人选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决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对董事、管理层的需求情况;
(二)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人才情况;
(三)董事、高管人员初选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五)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六)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七)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八)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