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修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
(一)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的所有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证券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的,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公司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5 个交易日内发出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如批准有关买卖,获准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办妥上述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