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修订)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上述部门或单位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包括拟定工作计划、组织人员调配、接受投资者关系部的重大事项报告、接受特别敏感事项直接报告、向董
事会呈报重大事项并提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公开披露该等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负责。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相关工作,包括与部门联系人和下属公司联系人的沟通,并向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证券事务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含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应当报告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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