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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3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修订)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新股配售及申购、上市公司增发及配股、证券回购、股票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境外投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第八条 股东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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