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蟠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龙蟠科技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项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21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2,987,551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5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99,999,977.01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4,468,856.18 元(不含增值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75,531,120.8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到账,已经中天运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天运[2022]验字第 90024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项的具体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相应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除使用电汇方式支付款项外,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以支付相应款项,并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户、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及其他相关事项。
具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项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的相应款项;
(二)公司将募投项目以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及保证金的募集资金从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用于开具支付该募投项目款项相关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及保证金的募集资金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入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用于开具支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款项相关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
(三)根据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相关采购合同涉及的资金支付条款,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以该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并支付给募投项目相关供应商,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以该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并支付给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供应商;
(四)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到期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该募投项目相关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相应保证金利息转至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相应保证金利息转至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调查、监督。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用于支付相应款项,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用于支付相应款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户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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