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或其认可的其他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交易所指定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指南的编制要求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第九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依规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召开。
第十一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参会股东需对所有提案进行投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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