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八月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1.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1.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第 1.3 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44143864U。
第 1.4 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 1.5 条 公司中文全称: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Hangzhou Youngsun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
第 1.6 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九路 1 号。
邮政编码:310030
第 1.7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7,902,458 元整。
第 1.8 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1.9 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 1.10 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 1.11 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1.12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 1.13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 1.14 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 2.1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积极参与全球
市场竞争,努力建成具有规模经济、水平先进、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化企业,为公司和员工开辟广阔的发展空间,为市场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股东创造良好的价值和回报。
第 2.2 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包装机械及其零配件、工业机
器人及其成套系统、精密仪器、非金属制品模具、包装材料的研发、设计、制造、加工,计算机软件、自动化信息系统的研发、设计、制作及工程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培训服务(不含办班培训),包装机械的维护、修理,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废旧打包带、塑料颗粒的回收(限企业内经营,废旧金属除外),从事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 3.1.1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 3.1.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 3.1.3 条 公司发行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 3.1.4 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吕婕、罗邦毅、杭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杭
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嘉兴鑫盛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金才、马文奇。
第 3.1.5 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发起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