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包含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提前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包含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如全体董事无异议,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电话或者口头方式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六)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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