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
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和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是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为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未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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